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10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
被执行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盛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2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线上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28127.58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查询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1年1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