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138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Y9××××、鲁F3××××轿车两辆,对于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线上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7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俞纪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138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Y9××××、鲁F3××××轿车两辆,对于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线上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7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俞纪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