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9执72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家刚,员工。
被执行人:中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迎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沪0109民初13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85万元,负担诉讼费4,025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陶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倪姗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