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455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梅园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卢宏,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马浩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