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星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600号 申请人:通化市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通化市。 被申请人:通化市星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市。 申请人通化市长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星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289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通化市星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及***名下账户内资金4368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通化市江南大街的不动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市星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36,841.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92.84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36,841.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58,191.7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吉林银行账户内存款436,841.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018.93元),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通化市星空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36,841.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8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