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589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晏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6号锂电新能源产品交易中心2楼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9233M。
法定代表人:谢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5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