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7090号之三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原告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902民初70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902民初709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6行“被告:**,女,1085年10月15日生”补正为“被告:**,女,1985年10月15日生”。
审 判 员 欧阳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彭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