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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25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西路南侧(阳光小区)1幢2-1502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娜。
被执行人:**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县妈姑镇沙石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云0125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7595元,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件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属轮候查封,无财产可关执行。后到被执行人**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普焱
审判员  袁东
审判员  蒋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