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5民初1698号 原告: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西路南侧(阳光小区)1幢2-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201028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263号昆明候谷花园D3幢1层商业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043006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清远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916860473M。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8元,减半收取10594元,由原告云南伟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