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219号
原告梁生民,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生民与被告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生民以已与被告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生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生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生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