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终1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爱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曜
代理审判员侯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