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法院(2017)豫120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