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134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15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关沟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关沟村。
法定代表人***,代理村长。
被告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南山根。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关沟村民委员会、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七日内提交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并经批准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峻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