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敏幸,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7]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395302.43元及逾期利息(以395302.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租赁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仲裁受理费10146元,处理费3043元,合计13189元由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