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敏幸,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7]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395302.43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金苑饮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上阳路南段8号啤酒广场内的全彩LED大屏幕一块,因该财产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后果后,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对法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