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4民初2414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省新县城关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新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新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到新县人民法院或者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区×区,本院有管辖权。故被告河南新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新县人民法院或者潢川县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新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