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57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辛汪寨路1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材款1309014.9元。支付**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91元。
在执行中,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宝超
审 判 员 邹国强
审 判 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晓琳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