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市港西镇北城村。
被执行人: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路17号。
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西镇环海路396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8200元。支付***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8元。
在执行中,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