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车喜伦,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告知及现场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