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02民初3228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董事长。
被告: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候秋林,总经理。
原告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湖南新庄养老福利院弱电智能化工程,工程价款暂定600万,签订合同时由原告缴纳合同履约金35万元。如在2014年12月28日前未进场施工,被告一次性退还合同履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向被告缴纳保证金15万元。同年9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至今未进场施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要求其尽快退还保证金,直到7月退还10万元保证金。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拖欠保证金长达27个月之久,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4日利息为13.5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始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4日利息为人民币13.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项目所在地为湘潭县范围,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专属管辖案件,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依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湘潭县,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湘潭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喻卫童
审判员  杨祖剑
审判员  陈璐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琳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