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2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3栋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40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湘032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22日向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湖南新庄养老福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000元,诉讼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