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xxxxxxx。法定代表人:彼得.舒伯斯贝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川,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xxxx。法定代表人:钟海玉,公司董事长。
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8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安康市高新区高新七路有土地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安康市高新区高新七路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安国用(2015)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