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彼得.舒伯斯贝格,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彤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9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钟海玉,公司董事长。
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8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依照生效判决向其支付第三期货款79982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已79982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第四期货款599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已599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执行费为163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了较大余额账户存款共计22761.74元。
3、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辊底式等温球化退火炉生产线”一套。双方当事人议价以500万元交本院予以拍卖,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后,因案外人对该生产线提出执行异议暂时中止执行。
4、通过安康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在安康市高新区高新七路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安国用(2015)字第xxxx号)。本院对该土地进行了查封,该查封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如轮候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4、本院依法将被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
5、本院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3998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为16398元,本次执行到位金额22761.74,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三期货款部分利息22561.74元,执行费20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第三期货款79982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剩余利息69250.9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第四期货款599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已599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王祖长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