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702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299XU。
法定代表人:马曙光。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盛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8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0.8万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两家公司的股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并从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中扣划款项3129.40元,上述款项付至(2020)粤0305执9987号案件,用于支付(2019)粤0305民初14808号案件的受理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