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云0828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218532587L。
住所地:澜沧县勐朗镇思澜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陶明树,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得云,男,1964年8月12日生,彝族,务农,住澜沧县。
本院在执行(2020)云0828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得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得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得云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得云向申请执行人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4322.40元,负担执行费115元,诉讼费160元,共计14597.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自2021年3月23日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得云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冻结到被执行人李得云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064元,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得云留置送达执行通知、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延迟阻碍抗拒执行后果告知书。
3.2021年4月12日通过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得云名下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得云名下有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得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消费进行限制;
5.2021年8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得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征信进行惩戒;
6.本院执行局干警到被执行人李得云户籍地对被执行人李得云的相关情况进行基层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8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322.40元,被执行人李得云履行了798元,13524.40元未履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迪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