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828民初1054号
原告: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218532587L。住所地:澜沧县勐朗镇思澜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树,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务农,现住澜沧县。
原告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注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工程款40891.2元;2.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建盖住房,单价1360元/㎡,面积80㎡。同时双方还就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付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单价调整为13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建好房屋并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双方共同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为87.42㎡,总计价款为118891.2元。被告先后支付了78000元工程款,尚有40891.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后,逾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建盖住房,单价1360元/㎡,面积70㎡,工期为6个月。同时双方还就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要求、付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单价调整为13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建好房屋并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双方共同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为87.42㎡,总计价款为118891.2元。被告先后支付了78000元工程款,尚有40891.2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施工合同》《照片》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接收房屋后,即负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然欠有40891.2元工程款未支付,已经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0891.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原告澜沧天注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89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志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