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1817号
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厂口社区高村小组***休闲园B栋二、三层
委托代理人祝琼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星小区东门万宏路
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理后,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4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6222元,其余16222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