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跃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跃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宁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跃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宁夏跃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