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浙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4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兴浙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13室-39,组织机构代码:MA29FAHW8。

法定代表人:虞天滢。

被执行人:杭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82号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6613420。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

被执行人: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1幢18楼,组织机构代码:143261937。

法定代表人:屠红燕。

被执行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号3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255425000。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

被执行人:章妙虎,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执行嘉兴浙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塑业有限公司、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章妙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4执4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沈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