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4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嘉兴浙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13室-39,组织机构代码:MA29FAHW8。
法定代表人:虞天滢。
被执行人:杭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82号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6613420。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
被执行人: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1幢18楼,组织机构代码:143261937。
法定代表人:屠红燕。
被执行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号3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255425000。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
被执行人:章妙虎,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执行嘉兴浙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塑业有限公司、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章妙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4执4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沈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