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申7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陈诚、陈荣,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香槟湾花园21-23商铺临。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波、李欣,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8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

原审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号3幢2楼。

法定代表人章妙虎。

原审被告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号1幢。

法定代表人章国恩。

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辰、高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章妙虎,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被告陈莲弟,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被告章国恩,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诉原审被告杭州杭宝塑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亮特种薄膜有限公司、章妙虎、陈莲弟、章国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浙0104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涛

审  判  员  杨佩林

审  判  员  易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沈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