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659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章**,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恩,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杭州市江干区,系被告章**之子。
被告:***,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恩,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杭州市江干区,系被告***之子。
被告: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号3幢2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龙船坞路80-82号2号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章**、***、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宝胶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