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诚耀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03民初4446号
原告:洛阳诚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周堂村)。
法定代表人:梅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87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诚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耀公司)与被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康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康隆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3900元及逾期利息13931.5元(从2019年1月21日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康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8日,诚耀公司与康隆公司签订电力物资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82000元。康隆公司预付18100元货款,诚耀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康隆公司后经验收合格,剩余货款163900元康隆公司一直未支付。
康隆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诚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康隆公司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诚耀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8日,康隆公司(买受方、甲方)与诚耀公司(出卖方、乙方)签订《电力物资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双方就1600KVA箱变的定做、供应达成协议,总价款189128元,最终优惠价181000元,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预付10%货款,货到三天内验收合格付至总货款的95%,余款三个月付清。当日,康隆公司支付预付款18100元。2019年1月18日,康隆公司收到合同涉案箱变柜。2019年1月22日,诚耀公司向康隆公司出具18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两张。
2.诚耀公司提供的公司工作人员***与康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6月15日,诚耀公司多次向康隆公司催讨欠款,康隆公司一直说付款但未付。
本院认为,诚耀公司向康隆公司供应箱变柜,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康隆公司理应按约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康隆公司仅预付货款1810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侵害了诚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诚耀公司主张总货款为182000元,但仅发票金额与该数额一致,与合同中载明的181000元及预付款10%18100元均不符,本院认定总货款为181000元,尚欠货款为1629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康隆公司在支付预付款18100元后,应于2019年1月21日支付货款153850元,于2019年4月18日支付货款9050元,康隆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对应上述付款时间予以计算,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康隆公司未到庭、未提供相反证据对诚耀公司的主张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洛阳诚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62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3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以162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62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洛阳诚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8元,由洛阳诚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8元,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