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3885号
原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87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闫广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康隆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