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2290号
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老年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老年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