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涞源白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7753号
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新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白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涞源县白石山镇荆山口村白石山游客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言。
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涞源白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宏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