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库伦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524民初11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库伦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赵岩、曹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库伦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赵岩、曹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库伦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赵岩、曹红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库伦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黑龙江冠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赵岩、曹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4.00元,减半收取3652.00元,由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萨如拉
书记员 梅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