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5090号之二
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2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剑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宗雄信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王意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