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4585号之一
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2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XX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387元,因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仲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之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