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02民初3498号
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57436624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8065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账号为:19×××61的账户存款余额,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账号为:19×××61的账户存款余额,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练卿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