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119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滨湖街道泊月湾****-1,组织机构代码:MA2B3NNX6。
法定代表人金宁。
委托代理人何瑞东、吴兴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6243。
法定代表人程关金。
被执行人***,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曹俊杰,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夏芬,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李美赞,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桂花,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萍,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美赞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支付利息507155元、支付复利14839.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适用的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5071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适用的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另计)、支付律师费30000元。被执行人杨夏芬在不超过12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陈桂花在不超过1642200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陈萍在不超过1979800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负担案件受理费971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3467.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陈桂花、陈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桂花、陈萍已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此后主动履行了各自全部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美赞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被
执行人 ***、杨夏芬、李美赞无公积金缴存。扣划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763.07元,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340176.01元,扣划被执行人杨夏芬账户内存款9222.46元,扣划被执行人李美赞账户内存款7824.12元。拍卖被执行人***、杨夏芬名下位于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幢××室××室××房××室内动产,得款1938110元。被执行人陈桂花已履行1642200元,被执行人陈萍已履行1979800元,两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关金、***、杨夏芬、李美赞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杨夏芬、李美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11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曦晔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屈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