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26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新业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
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20135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墅南路186号6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20309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83280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62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美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质押物为应收款,暂时难以执行,且正在协调相关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申请人仍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3执26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戴卫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