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来某某、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来关祥,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14832809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墅南路186号6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20309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62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来关祥与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来关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来关祥本金7000000及支付利息5000465.75元(暂计至2018年1月9日,此后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对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339179.17元(暂计至2018年1月9日,此后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公告费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4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和有价证券。本院自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司、**银行帐户分别扣划100531.67元、11195.45元,共计111727.1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退取。被执行人***下浙A×××××、浙A×××××、浙A×××××、浙A×××××、浙A×××××、浙A×××××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或轮候查封,但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来关祥。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