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3执恢1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83280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62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6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17459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温岭市金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06月25日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评估、拍卖执行人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协和胡同24号1-8幢房地产、装修及室内物品,现已变卖流拍,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本院已委托他院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9年0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谈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