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古今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81执8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岭市太平街道东辉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5月1日出生,住*岭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住*岭市。
被执行人程欧,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程高楼,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岭市。
被执行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5)台*商初字第02265号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程欧、程高楼、**、***、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80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程欧、程高楼、**、***、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古今集团有限公司、***、***、程欧、程高楼、**、***、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2017)浙1081执521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4、1202、1201室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与***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4室、1202室、1201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城区209856、209857、209855;土地证号:*国用(2010)第28354号、*国用(2010)第28355号、*国用(2010)第280**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浙江省*岭市人民法院
评估决定书
(2017)浙1081执8021号
综合办公室:
我科在办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程欧、程高楼、**、***、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当事人的申请及办案需要,本院决定予以评估。
要求:对被执行人***与***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1204室、1202室、1201室的不动产进行评估。
现将相关材料移交给你处,请你处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的规定实施评估。鉴定完毕后,请将鉴定文书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我庭。
评估费用暂由方预付%,方预付%
执行实施科
2019年7月11日
承办人:***
联系电话:8176****
附:《评估材料移交单》
浙江省*岭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移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