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236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街1号创业大厦18、19层。
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1394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齐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C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6852390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街1号创业大厦18-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123736A。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齐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淄博齐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437442.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7442.94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齐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437442.9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