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2254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7970151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18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13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科立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新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