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滨州市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3690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化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69998454A。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滨州市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3-8号大祥金廷公馆10号楼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77406910。
法定代表人:李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账户8920××××2506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瑞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账户8920××××2506银行存款15万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