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270号
原告: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工业园工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0459008Y。
法定代表人:刘换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东办事处宣家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61435821G。
法定代表人:于俊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二路渤海十八路上海世家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NBEQM7C。
负责人:宣素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滨州市福家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元,申请费1175元,由原告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炳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路 巍
书 记 员 牛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