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林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燕祥管材有限公司与滦南林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辖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燕祥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厉海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南林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唐山市燕祥管材有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民初3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市燕祥管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时间跨度大,涉合同众多且案情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