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林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滦南林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民辖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宫万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南林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经理。
上诉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合同载明买方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迁安市,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未达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标准,且不符合提级审理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太山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超